《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立法的基本思路

被引:17
作者
刘尚希 [1 ]
陈少强 [2 ]
谭静 [3 ]
陈龙 [4 ]
机构
[1]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中心
[3]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
[4]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
关键词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条例; 立法思路;
D O I
10.19477/j.cnki.11-1077/f.2016.10.002
中图分类号
D922.2 [财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政社合作")既是一个改革问题,又是一个发展问题。这种合作模式打破了传统的政府与市场之间泾渭分明、楚河汉界的关系,形成了新的"风险—利益"关系。现行民法很难实现对这种新型"风险—利益"关系的全面有效调整,政社合作立法势在必行。现有条件下,可先行制定并出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件成熟时再行立法。条例起草应充分体现政社合作模式的共治理念,着眼于宏观管理、一般规律、共性核心问题进行顶层设计,不宜对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规定过细过死。鉴于此,条例可包括总则、监管体制与监管机构、合作项目与合作主体、项目阶段及程序、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与信息公开、法律适用与争端解决、法律责任、附则九章的完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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