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公法化”的反思与超越——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

被引:58
作者
钟瑞栋
机构
[1] 暨南大学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中心
关键词
私法公法化; 私法自治; 强制性规范; 市场失灵;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3.04.005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无论是"私法公法化"所追求的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还是对市场失灵的纠正,都需要避免矫枉过正。将过多的强制性规范引入到私法中,就会形成过度强制,不仅无法真正实现其既定的目标,而且会破坏私法固有的逻辑体系和已经形成的私法秩序。因此,自由和自治仍然应当是民法的核心和灵魂。为避免过度强制,在私法规范的安排上,仍然应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表现为国家的主动干预的强制性规范应当严格控制在"国家和社会忍无可忍"的范围内,否则调控的结果很可能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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