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严格的定理标准来考察科斯定理,科斯定理难以成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科斯定理"一无是处,"科斯定理"的成功之处不在于科斯提出了什么定理,而在于这一思想的提出促使人们对产权问题进行更加深入地思考和探索。思考科斯等人没有认真思考过的产权界定主体等问题是有益的。产权界定的主体应当与产权界定的目的或效率标准同时加以考察。产权并非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当清晰,也不是私有产权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最有效率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产权保护比产权界定更重要,能否保护产权决定了产权的归属,但也可能导致产权无效率。只要使用权得到有效界定,资产使用的效率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关系。有时仅仅界定产权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配之以促使产权权利有效行使的手段或措施,否则产权界定并不能自动实现效率目的。这些理论思考具有深远的政策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