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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阴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公开事项”之法理分析
被引:18
作者
:
章剑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章剑生
机构
: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来源
:
政法论丛
|
2009年
/ 06期
关键词
: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秘密;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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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我国解密制度的思考
[J].
袁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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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袁仁能
.
档案时空,
2007,
(08)
:11
-12
[2]
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
[J].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
(04)
:35
-37
[3]
行政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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