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阴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公开事项”之法理分析

被引:18
作者
章剑生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秘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公开事项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为绝对不公开事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相对不公开事项,即在权利人同意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予以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做出界定,个人隐私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需要通过个案予以界定。正确地界定这三个法律概念,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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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关于我国解密制度的思考 [J].
袁仁能 .
档案时空, 2007, (08) :11-12
[3]  
行政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