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凝聚和秩序的维系需要一般的规范,行为要达到最低限度的正当性,也离不开普遍的当然之则。一般的规范既对行为具有普遍的范导意义,又为行为的评价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它在道德实践中往往更接近可操作的层面,因而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德性的形成总是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相对于明其规范,成其德性似乎是一种更高的要求;就行为而言,较之对规范的依循,出乎德性也无疑是一种更不易达到的境界。无论从个体抑或社会的角度看,停留于依循外在规范这样一个“底线”的层面显然是不够的,这不仅在于仅此难以达到完善的道德关系,而且当规范仅仅以外在的形式存在时,其现实的作用本身往往缺乏内在的担保。行为的普遍指向与评价的普遍准则离不开一般的规范,而规范的现实有效性又与德性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