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义务析论

被引:10
作者
高鹏程
机构
[1] 不详
[2]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北京
[3] 不详
关键词
国家义务; 误会的国家; 不同意;
D O I
10.16354/j.cnki.23-1013/d.2004.01.005
中图分类号
D03 [国家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将政治作为关键变量,霍菲尔德的权利体系可以转换为个人和国家的权利关系序列。其中,个人要求权和国家义务是最基本范畴。国家义务的内容可以划分为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两种类型。不完整的国家义务构成国家建立的充分条件,同时也为个人对国家的不同意打下伏笔。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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