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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企业应是合伙合同关系
被引:1
作者
:
王东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长沙410004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长沙410004
王东芳
[
1
]
机构
:
[1]
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长沙410004
来源
:
现代物业(中旬刊)
|
2008年
/ 03期
关键词
: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
企业;
合同法律关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G719.2 [中国];
F279.2 [中国];
学科分类号
:
040108 ;
1202 ;
120202 ;
摘要
: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合同关系,该合伙合同关系有其特殊性,可视为一种新型的合伙合同关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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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8 / 108 +110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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