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民事优先规定的适用——以民事责任执行结案后财产刑的执行为视角

被引:2
作者
范加庆
机构
[1]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结案方式; 法院; 启动主体; 司法机关; 民事责任; 财产刑;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6.10.023
中图分类号
D925 [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适用民事优先的规定要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处于执行状态中;二是两种责任同时发生;三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承担两种责任。分析财产刑执行案件的启动主体和结案方式是本文讨论适用民事优先规定的前提。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都是启动财产刑执行程序的主体,财产刑执行案件不宜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民事执行结案后,当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财产刑时,应根据民事执行结案方式的不同,准确适用民事优先的法律规定。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民事执行案件,符合民事优先规定的适用要件;已经终结执行的民事执行案件,不符合民事优先规定的适用要件。要综合判断终结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实质是否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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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 人民法院出版社 , 沈德咏,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