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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的判断标准
被引:5
作者
:
邱星美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邱星美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
来源
:
中国审判
|
2009年
/ 09期
关键词
:
一事不再理;
当事人;
民事诉讼;
一罪不二罚;
诉讼标的;
还款协议;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为履行生效判决而达成的协议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对此,笔者的观点如下,供商榷:1.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判断。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案件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得重复受理当事人已经诉至法院的案件。但如何判断这两种情况,正如文章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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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的逻辑[M]. 法律出版社 , 张卫平著,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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