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之探讨

被引:7
作者
杨新京 [1 ]
董丽娟 [2 ]
机构
[1] 国家检察官学院
[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 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自行处理,这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运用,甚至超过了不起诉处理的案件。"退处"案件既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侵害了被害人的权利。"退处"案件高居不下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一些检察机关采用"退处"的方法来降低过高的不起诉率、检察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等等。对此可以从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改变不合理的评价指标等方面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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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透视“撤案”程序危机 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对顺义区近三年公诉阶段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实证研究 [J].
王立德 ;
李旺城 .
中国检察官, 2006, (02) :6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