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理”与“力”的结合

被引:18
作者
孙国华
许旭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规范; 内容与形式; 意志; 统治阶级; 物质生活; 法的概念; 形式和内容; 社会生活;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的形式;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1.03.002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正> 任何具体的事物都是内容与形式辩证统一。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于内容。内容与形式的问题是认识法这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的关键,也是研究法的形成和运作不可偏废的两个基本问题。法是社会生活的综合表现,就这种意义来看,社会生活就是法的内容,法就是社会生活的法律形式。而在社会生活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又是整个社会生活最终的决定性因素。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一条基本原理,即:研究法不能由其本身或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加以说明,而应到物质生活条件中去找答案。法本身以及与法有关的思想、观点都是一定物质生活的产物,都需要到物质生活条件中去找它们的渊源。在这种情况下,物质生活条件是内容,法及其所表现的思想、观点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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