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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本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论——以民事诉讼为分析对象
被引:9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周成泓
机构
:
[1]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来源
:
学术论坛
|
2008年
/ 08期
关键词
:
证明责任的本质;
真伪不明;
裁判方法论;
法律拟制;
当事人本位;
法官裁判本位;
D O I
:
10.16524/j.45-1002.2008.08.018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摘要
:
法官的典型裁判方法是三段论,但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无法直接适用,为此需要寻找其他的裁判方法。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包括借助于辅助手段和不借助于辅助手段的两种。经过研究,学者们发现不借助辅助手段便无法一般性地克服真伪不明。借助辅助手段克服真伪不明的方法有证明责任规范、操作规则和证明责任法说三种,其共同点均是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方法论,其法律本质是拟制。我国目前对证明责任的理解具有当事人责任本位性,应当转变为法官裁判义务本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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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2 / 98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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