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及美国、欧盟对伊朗实施制裁相关决议、法律之研究(连载之四)

被引:2
作者
王冀莲
机构
[1] 长城公司法律事务部
关键词
伊朗; 军品出口; 军工产品出口;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北美洲; 行政令; 资产收益; 控制法; 外国人; 货物; 违反国际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 [国际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正>(二)美国不扩散制裁体系的主要内容1.规定适用的主体与美国对伊朗制裁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美国人及处于美国属地管辖权下的人"不同,美国不扩散制裁体系的某些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张至外国人(Foreign Persons,包括外国实体),例如:(1)《武器出口控制法》在第七章"导弹及导弹设备技术控制"及第八章"化学或者生物武器扩散"项下,设立专门的章节规范外国人进行的导弹设备或技术、化学或生物武器扩散的情形,并对有关外国人施加相应的制裁措施。12938号总统行政令也在第四节专门规定了"针对外国人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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