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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未取得营运资质擅自从事客运构成非法营运
被引:1
作者
:
王岩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岩
[
1
]
郭寒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郭寒娟
[
2
]
机构
: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案例)
|
2018年
/ 02期
关键词
:
出租汽车;
驾驶员;
上海市;
交通委;
行政强制措施;
非法营运;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8.02.002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030107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的一种,其从事客运经营活动需要取得营运资质,否则将构成非法营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地方性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其客运活动进行监管和处理。案号一审:(2017)沪0115行初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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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 / 6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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