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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
被引:19
作者
:
黄生林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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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黄生林
糜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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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糜方强
邓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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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邓楚开
机构
:
[1]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人民检察
|
2002年
/ 03期
关键词
:
聚众斗殴;
斗殴故意;
聚众行为;
责任认定;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以“流氓动机”为要件,也不要求双方都是三人以上,但要求双方都必须有“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致人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直接致害人以及其他积极参加者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被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无论是否受了重伤,都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现行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不科学,应予以废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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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犯罪通论.[M].马克昌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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