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28条适用之思考——何种法律文书能直接变动物权

被引:8
作者
赵振华
杨芳
机构
[1] 海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物权法;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中,我国有些法院将内容上仅为确认一方当事人协助办理登记、移转不动产物权之债务的判决,视为该条所称的"法律文书"。这种误解不但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还危害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理论上需澄清,只有能够直接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即,只有人民法院的形成判决或仲裁委员会具有形成力的仲裁裁决书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根据我国现行民法规范体系,这样的法律文书依其所涉事项可具体化为几个类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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