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M公司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评析

被引:7
作者
徐卓斌 [1 ,2 ]
机构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2]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
关键词
职务发明; 报酬; 发明完成地; 中央集权式; 约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2 [专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发明完成地与职务发明创造具有最密切联系,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发明创造完成地法律。发明创造的完成地,并非要求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及其各个部分均须在某地完成,其中部分技术贡献的完成地,也应当认定为发明完成地之一。"中央集权"式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是基于跨国企业内部协议产生,因此不能否定发明人依据某一完成地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合法权利。对于发明申请专利之前即转移的,可认定为专利申请权的转移,类推适用《专利法》关于被授予专利权单位应向职务发明人支付合理报酬的规定。用人单位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规章制度,实质上是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约定,只要经过协商一致,应当认定有效,但职务发明报酬具体数额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是否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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