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未来《民法典》调整对象条款之抉择

被引:20
作者
蔡立东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 事实与规范; 负面清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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