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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守成与创新
被引:47
作者
:
张新宝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张新宝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任鸿雁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北方法学
|
2012年
/ 6卷
/ 03期
关键词
:
产品责任;
精神损害;
惩罚性赔偿;
D O I
:
10.13893/j.cnki.bffx.2012.03.009
中图分类号
: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相对于《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章既有守成的一面也有诸多创新规定,在解释上不可完全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或新法优先的原则,而是要将两个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系统的解释,方能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产品责任中的"损害"进行重新界定,产品自身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产品责任案件,惩罚性赔偿规定的适用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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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 / 19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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