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开征后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被引:6
作者
张晓华 [1 ,2 ]
机构
[1] 不详
[2] 山西大同大学商学院
[3] 不详
[4] 山西大同大学能源经济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5] 不详
关键词
环境保护税; 超标缴税; 自动监测; 税收优惠; 重复征税;
D O I
10.19641/j.cnki.42-1290/f.2018.11.024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由于该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所以纳税人在4月迎来了首个征期。但是在制度认识以及实务操作上仍有亟需明确的问题,如《环境保护税法》与其他环境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缴税问题、自动监测数据的误差、税收优惠标准的选择适用、固体废物重复征税以及计算标准的确定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能否准确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出台细化征收政策,便于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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