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器乃当公论,神器更当持重——刑法修正方式的慎思与评价

被引:30
作者
杨兴培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刑法; 修正案; 公器; 慎思;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的制作定规哪怕是补充修改都需要在极其严肃、认真和慎重之中进行,不能够一有风吹草动,便进行刑法的补充修改,否则朝令夕改也就成了必然的结局。刑法总则内容的规定,就是基本原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不能涉及刑法总则的内容,也不得与刑法总则的内容发生冲突与矛盾,并且应当受刑法总则内容的约束。对刑法总则内容的补充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刑法对犯罪的补充修改应当有增有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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