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名滞后”问题及其解决模式——以刑法修正案(七)的颁行为视角

被引:4
作者
于志刚 [1 ,2 ]
郭小锋 [3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3]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键词
罪名滞后; 刑法修正案; 罪名立法化; 罪名一元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罪名的司法确定化,避免了罪名不确定、不统一,但是出现了罪名滞后的问题。目前,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公布之日与司法解释确定实施之日之间形成了"时间差",即罪状与罪名的时间差。刑法修正案罪名的类型化表现为增设型罪名、修改型罪名和保留型罪名。司法实践中,针对罪名滞后的问题,司法定罪模式有原罪名模式、拟罪名模式和空罪名模式。理性解决罪名滞后的理性方案,一是刑法修正案与罪名解释同步施行,二是刑法修正案中直接标注罪名。罪名滞后涉及罪名确定权的性质以及立法罪名与司法罪名统一的问题,可以通过罪名立法化和罪名一元化的方式来解决。
引用
收藏
页码:11 / 16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9 条
[1]   《刑法修正案(七)》解读 [J].
黄太云 .
人民检察, 2009, (06) :5-21
[2]   论我国刑法关于罪名的规定与完善 [J].
高格 .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1, (06) :31-36
[3]   罪名立法模式论要 [J].
张文 ;
刘艳红 .
中国法学, 1999, (04) :121-131
[4]  
刑事司法指南.[M].张仲芳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
[5]  
刑法修正案与立法解释.[M].杨新京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6]  
刑事司法指南.[M].姜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
[7]  
刑法罪名精释.[M].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8]  
罪状与罪名应当同时施行.[N].陈庆彬;胡敏佳;.检察日报.2008,
[9]  
应尽快规定刑法修正案(六)法条的具体罪名.[N].严夏晖;.检察日报.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