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通则》中的连带责任

被引:8
作者
寇孟良
机构
关键词
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个人合伙; 被保证人; 债务人; 连带之债; 受害人; 共同侵权行为; 被监护人;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88.02.007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本文作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财》)中的九处较明确的连带责任规定和四处可作连带责任理解的规定,分别命名为表见连带责任和准连带责任,并加以分析比较,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揭示了它们共同的和不同的法律特征。民法上的连带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范围内,应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分担或顺序承担。承担这种责任的人叫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人承担的可能是全部责任,也可能是其他当事人承担不下的剩余部分责任。连带责任的设定(或法定、或约定)为债权人、受害人充分受偿提供了法律保证,有利于商品交换(民事流转)的安全迅速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有利于促进物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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