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 ,追求客观真实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之一。认识活动是判决的基础 ,构成了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 ,其中在审判阶段进行的证明活动的就是通过举证、辩论达到说服裁判者使之形成特定认识的活动。证据法的另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价值及其平衡、选择理论。本文批驳了贬低诉讼中认识活动的意义和将认识论摈除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观点 ,对于证据规则的工具价值进行了正面阐述 ,并对于马克斯·韦伯的“形式理性”的概念进行了诠解 ,同时提出了证据法价值的多元论观点 ,指出对于存在冲突的法律价值应依特定的标准进行权衡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