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

被引:4
作者
雷虹 [1 ]
张弘 [2 ]
机构
[1]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2] 辽宁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决定; 可接受性; 合法性; 合意与交涉; 解释与说明理由;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可接受性或者可接受性原则是法学或行政法学一个重要的内容,我国是近些年来随行政法治的进步才开始关注行政法的可接受性,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的酝酿制定过程中,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更是受到普遍认同。实现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前提是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实现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是最能接近实质合理性的。应通过以下途径实现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正义理念的树立、合意观念的提倡、程序交涉的实现、行政解释的运用、说明理由的讨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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