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立法的类别

被引:5
作者
肖卫兵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 例外; 立法;
D O I
10.16353/j.cnki.1000-7490.2010.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立法可以从实体上划分为强制式和任意式、类别式和损害式、绝对式和相对式;从程序上则可分为实体式和程序式、协商式和非协商式两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当中的例外立法虽有这些类别的影子,但并没有在信息公开最大化原则指导下对这些类别科学合理地吸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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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ffective open government:improving public access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 .2 Banisar D. http://www.olis.oecd.org/olis/2005doc.nsf/0/cb40b8eb18975d01c1256fd300582d2d/MYMFILE/JT00181243.PDF .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