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民事权利的创设与保护

被引:9
作者
于晓
机构
[1] 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标识; 商业利用; 民事权利; 创设与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是否应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创设民事权利,民商法学界存有争议。研究表明,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创设民事权利具有正当性,所创设的权利名称可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建议将自然人人格标识商业利用权纳入民法典财产权体系,并运用绝对权和相对权模式予以保护。
引用
收藏
页码:61 / 69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11 条
[1]  
美国明星代言合同中的道德条款.[N].李小坚;.人民法院报.2016,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2014,
[3]  
侵权责任法.[M].杨立新; 著.法律出版社.2012,
[4]  
不当得利.[M].王泽鉴;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  
民法导论.[M].(德) 施瓦布; 著.法律出版社.2006,
[6]   析“人格权商品化”与“人格商品化权” [J].
温世扬 .
法学论坛, 2013, 28 (05) :107-111
[7]   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构 [J].
王卫国 .
中国社会科学, 2012, (01) :140-162+208
[8]   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及其民法保护 [J].
杨立新 ;
林旭霞 .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01) :74-80
[9]   正当性的语义学与语用学分析 [J].
蒋开富 .
广西社会科学, 2005, (05) :149-150+172
[10]   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 [J].
吴汉东 .
法学, 2004, (10) :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