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兼评“审美意识形态”说

被引:9
作者
董学文
机构
[1] 北京大学中文系
关键词
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性; 社会意识形式; 文艺本质; 审美意识形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I0-02 [文学的哲学基础];
学科分类号
0501 ; 050101 ;
摘要
文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已争论多年。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是问题的关键。应该承认文艺有意识形态因素,并能生产出意识形态来,但不能把文艺的本质界定为意识形态。文艺在社会结构中是处于“社会意识形式”的位置,它能产生意识形态功能。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也多是持这样的见解的。“审美意识形态”的概念是含糊的、难以成立的。文艺“审美意识形态”论的错误,在于它把丰富的规定狭窄化,用抽象的“审美”消解了文艺的意识形态作用。科学的道路是恢复马克思文艺意识形态学说的本来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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