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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假设差异
被引:14
作者
:
刘水林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刘水林
机构
: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1998年
/ 03期
关键词
:
民法,经济法,生活理性人,经济理性人,经济社会;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1998.03.007
中图分类号
:
D923.04 [];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法学界有争议的问题。民法与经济法的不同在于其基本理论假设的差异。民法建议在“生活理性”假设上,经济法则建立于“经济理性人”的假设上;民法建立在经济社会是由各个经济主体组成的混合体的假设之上,经济法则建立于经济社会是由各个主体构成的有机体的假设之上;民法建立在市场万能和政府无能的假设之上,经济法则建立于市场和政府都不完备,但政府不完备性少于市场不完备性的假设之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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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3 / 69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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