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规划实施的立法保障研究

被引:5
作者
唐勇
机构
[1] 贵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区域规划; 政策实施; 立法保障;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基于市场和政策固有的缺陷,区域规划实施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获得确认和规范。比较各国区域法制建设经验,大致可以概括为调整区域专门化、调整目标多元化、调整对象系统化等特征。我国区域经济立法宜采用分别立法的模式,区域经济立法机关应当定位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内容大致应当包括立法目的、执法机构、区域调控手段、法律责任等内容。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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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外开发不发达地区法律法规汇编[M]. 民族出版社 , 吴大华主编,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