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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犯型犯罪的根据:伤害原则对法益保护原则的一次超越——兼论犯罪的本质
被引:1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杨春然
机构
:
[1]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刑事法杂志
|
2010年
/ 02期
关键词
:
冒犯行为;
法益;
伤害原则;
权利;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030609 ;
摘要
:
限制刑罚权是法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机能,但该原则却很难解释冒犯型犯罪的正当化根据。费因伯格认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心理感受是冒犯行为被犯罪化的根据所在。不良心理感受易受到利益主体主观的影响,因此,欲获得刑法的保护,亟需将该利益进化成权利。然而,能够上升到权利的利益只能局限于最低的安宁权和一般性的利益。只有他们才能获得刑法的保护。这就是伤害原则解读冒犯型犯罪的根据所在。尽管如此,面对亲属间通奸罪,伤害原则与法益保护原则一样,也一筹莫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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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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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初论.[M].张明楷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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