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犯型犯罪的根据:伤害原则对法益保护原则的一次超越——兼论犯罪的本质

被引:11
作者
杨春然
机构
[1] 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冒犯行为; 法益; 伤害原则; 权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限制刑罚权是法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机能,但该原则却很难解释冒犯型犯罪的正当化根据。费因伯格认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心理感受是冒犯行为被犯罪化的根据所在。不良心理感受易受到利益主体主观的影响,因此,欲获得刑法的保护,亟需将该利益进化成权利。然而,能够上升到权利的利益只能局限于最低的安宁权和一般性的利益。只有他们才能获得刑法的保护。这就是伤害原则解读冒犯型犯罪的根据所在。尽管如此,面对亲属间通奸罪,伤害原则与法益保护原则一样,也一筹莫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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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益初论.[M].张明楷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