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草应避免部门化

被引:3
作者
李一帆
机构
关键词
国务院; 全国人大; 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事后监督; 立法工作;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我们不能抛开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另搞一套,追求地方、部门所谓的“法律体系”,既不能在每个法律部门内形成各自的“母法”和“子法”,各地方、各部门也不能搞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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