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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起草应避免部门化
被引:3
作者
:
李一帆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李一帆
机构
:
来源
:
瞭望新闻周刊
|
2004年
/ 07期
关键词
:
国务院;
全国人大;
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事后监督;
立法工作;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我们不能抛开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另搞一套,追求地方、部门所谓的“法律体系”,既不能在每个法律部门内形成各自的“母法”和“子法”,各地方、各部门也不能搞自己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协调的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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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2 / 33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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