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心”环境权理论之批判

被引:14
作者
张恩典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权; 环境风险; 司法中心; 自然权利; 公众参与;
D O I
10.15991/j.cnki.411028.2015.03.002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自上世纪80年代早期至今,环境权逐渐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为了实现环境法学科的独立和回应当代中国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历经30余年的环境权研究逐渐呈现出一种"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建构模式。"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呈现出"权利实体化"和"可司法性"的特征,旨在通过公民提起环境诉讼,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在现代风险社会中,环境问题源自现代科技运用所造成的环境风险,环境风险具有复杂的科技背景、高度不确定性和广泛的利益冲突等特征。传统的"司法中心"的环境权理论因其过度强调环境利益的权利面向以及司法程序本身的高度对抗性和事后性,难以有效减少环境风险,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基于此,今后的环境权研究,应当从"司法中心"的实体性环境权理论建构转向环境行政的正当程序研究,尤其是要建构合理有效的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机制,化解现代社会中环境风险规制面临的合法性危机。
引用
收藏
页码:8 / 17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3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