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中的人——兼谈现代社会与法律人格的变迁

被引:23
作者
朱晓喆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
关键词
私法; 公法; 社会法; 人; 法律人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20世纪以来西方经济法制的发展可以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来形容。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形式合理和抽象的社会。抽象人格是近代私法塑造的人的形象。从社会法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关于“人”的观念呈现了一个从抽象人到具体人,从原子化的人到团体化的人的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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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2 / 66+71 +71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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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抽象社会 [J].
李猛 .
社会学研究, 1999, (01) :3-30
[2]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 中国发展出版社 , 卢现祥著, 2003
[3]  
社会法原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董保华等著, 2001
[4]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 译林出版社 , (美)R.M.昂格尔(RobertoMangabeiraUnger)著, 2001
[5]  
路标[M]. 商务印书馆 , (德)海德格尔(MartinHeidegger)著, 2000
[6]  
社会分工论[M]. 三联书店 , (法)埃米尔·涂尔干(EmileDurkhem)著,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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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批判[M]. 商务印书馆 , (德)康德著,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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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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