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探微

被引:16
作者
占善刚
刘显鹏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2] 武汉工程大学政法系
关键词
当事人陈述; 诉讼主体; 证据方法;
D O I
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05.04.007
中图分类号
D915.2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当事人陈述具有两种涵义,其一为当事人基于诉讼主体地位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其二为当事人基于证据方法之地位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前者为意的表示,性质上属于观念通知,后者为知的表示,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由于两种当事人陈述涵义、功能及性质有别,故应适用不同的制度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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