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南方集体林区木材放开经营以来,黔东南林区木材购销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林农和经营企业、政府都增加了收入,对造林护林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市场调节下,拉开了树种、规格差价,比较符合供求关系和按质论价、等价交换的原则,有利于调节供求,抑制消费,节约用材。但在这样一个重大的调价措施面前,缺乏必要的政策措施和相应的管理办法,中间环节和征收费用过多,利润太大,导致销售价格上涨,而林农又较少享受销售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在一定的程度上,仍影响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为了使黔东南集体林区的木材放开经营的政策健康地实施,需要按照林农有合理收益,林区政府有适当收入,企业能正常经营,用材单位能够承受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制定木材指导价格。木材指导价的主要形式是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那么,黔东南集体林区木材收购环节的最低保护价,应定在什么样的价格水平上,才合理可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