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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德、日中小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比较
被引:48
作者
:
黄崴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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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h-index:
0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
黄崴
孟卫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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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
孟卫青
机构
:
[1]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管理系
来源
:
比较教育研究
|
2002年
/ 06期
关键词
:
中小学教师;
教师法律地位;
比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G635.1 [教师、班主任];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英、美、法、德、日等国都非常重视用法律手段解决教师问题,但在以法规定政府、学校、社会、市场和法院等的教师管理权限,突出教师法律身份的公务性,健全教师权利保障机制,确保教师资格和工资待遇,保证教师具有一定程度的教学自由和建立完备的教师法律救济制度等方面,因各国国家体制的差异、所属法系的不同以及文化的多样性,上述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又不尽一致。本文就此进行概要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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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校本管理:理念与模式
黄崴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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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教科院广东广州邮编
黄崴
[J].
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2,
(01)
: 28
-
32
[2]
国际师范教育改革比较研究.[M].陈永明主编;.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
[3]
各国教育法制的比较研究.[M].郝维谦;李连宁主编;.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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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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