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本元不服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侵犯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处理决定行政纠纷案

被引:6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蒲江县; 被上诉人; 乡镇企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纠纷; 成都市; 财产权; 自主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本元,男,51岁,四川省成都蒲江小蘖碱厂及原成都市朝阳印刷厂、成都鹤山矿泉饮料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川渝,成都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小川,成都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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