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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本元不服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侵犯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处理决定行政纠纷案
被引:6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1994年
/ 02期
关键词
:
蒲江县;
被上诉人;
乡镇企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纠纷;
成都市;
财产权;
自主权;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本元,男,51岁,四川省成都蒲江小蘖碱厂及原成都市朝阳印刷厂、成都鹤山矿泉饮料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川渝,成都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小川,成都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蒲江县乡镇企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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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5 / 86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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