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之重构——以补偿制度为重点

被引:14
作者
李青武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 强制责任保险; 社会救助基金;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8.01.010
中图分类号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何种情形下对哪些受害人的何种损失、按照何种限额进行补偿,补偿资金的来源如何法定分配,这些因素不仅涉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救助,而且关涉受害人、机动车保有人与财政间的利益平衡。救助基金的功能包括基础功能与附加功能,基础功能是弥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缺失情形下受害人的利益损失,其赔偿的损失范围与赔偿限额应与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致;附加功能是救助基金在基础功能之外向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的特别救助,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实现基础功能的资金主要由机动车保有人分担,财政承担补充之责;附加功能的运行资金应全部由财政负担。基础功能是必备的,附加功能是选择性的。当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功能定位失当,既背离了受害人利益保护宗旨,又违背了不同主体间利益平衡规则,应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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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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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2009, (04) :146-161
[4]  
论法的精神[M]. 商务印书馆 , (法) 孟德斯鸠 (Montesquieu), 2009
[5]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研究[M]. 厦门大学出版社 , 曹明睿著, 2005
[6]  
《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0].17号] .2 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