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比例原则

被引:81
作者
范进学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宪法权利; 合宪性; 比例原则; 权衡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宪法比例原则是自二战之后才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宪法裁判的首要原则的,并成为判断限制宪法权利的法律是否合宪最经常采用的司法审查标准,它由四个子原则构成,即目的正当原则、目的与限制之间具有合理关联性即适当性或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权衡原则。事实上,我国宪法已初步确立了宪法比例原则之于国家权力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模式。同时也看到,在学术界也不乏对比例原则尤其是狭义的比例原则持批评的声音。尽管狭义比例原则自身具有某些固有的缺陷,但它在整个法律方法体系中不失为一种极其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或宪法解释方法,并为各国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所普遍采纳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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