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4 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的法律构造
被引:2
作者:
王立争
[1
]
马艳辉
[2
]
机构:
[1]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优先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权的行使,以流转价格、流转价款的交付时间与方式、流转数量、流转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五个方面的同等条件为前提。流转方应以公告的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确定优先权的行使期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优先权期限内未予表示,视为放弃。多个成员主张优先权的,应由流转方自由选择确定。优先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流转方主张赔偿,但不得主张流转方与第三人的流转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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