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
被引:30
作者
:
王德山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王德山
机构
:
[1]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学杂志
|
2008年
/ 01期
关键词
: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制度;
适用要件;
D O I
:
10.16092/j.cnki.1001-618x.2008.01.014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在判定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不能仅仅以显失公平作为唯一依据,还应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作为判定的依据。认定"显失公平"应当通过经济成本核算,以当事人是否遭受较大亏损作为基本认定依据。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应属种属关系,情势变更实为商业风险的情形之一,二者不存在所谓的区别,若发生情势变更而依法不能适应情势变更制度的,可称之为"风险自负"或"风险自担"。
引用
收藏
页码:57 / 60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1 条
[1]
合同法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陈小君主编, 2003
←
1
→
共 1 条
[1]
合同法学[M]. 高等教育出版社 , 陈小君主编, 2003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