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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托产品收益课税制度
被引: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宋琳
机构
:
[1]
山东财政学院金融系
来源
:
税务研究
|
2005年
/ 09期
关键词
:
信托制度;
课税主体;
收益;
D O I
:
10.19376/j.cnki.cn11-1011/f.2005.09.015
中图分类号
: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近几年来,我国信托产品收益的纳税问题一直没有明确,信托产品收益事实上已成为“免税”收入。本文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制度的不同解释出发,找出了对信托产品收益课税存在认识差异的制度原因,进而在比较借鉴国外对信托产品收益课税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信托产品收益课税的原则,以及以受益人为我国信托产品收益课税主体的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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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5 / 47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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