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修改刑法应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

被引:13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
刑法; 刑事立法; 刑事司法; 传统型犯罪; 刑法典; 背信罪; 刑罚目的; 非刑事法律; 强制罪;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正> 近年来,法学界就刑法修改问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建议,本文拟联系有关建议就修改刑法应当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发表一些浅见。 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基本关系看似简单,实则复杂。根据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刑事司法应当以刑事立法为依据,而且法官的裁量权越小越好;但成文刑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法官具有相当自由的裁量权。如何在二者之间谋求平衡,使刑法精神公正地得以实现,确实是一个难题。本文不打算深入讨论这个问题,只是从刑法修改的角度说明:不要试图用刑事立法解决刑事司法中存在的一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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