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被引:2
作者
罗有顺
梁基栋
张琳
机构
[1]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污染环境犯罪; 共同犯罪; 法律适用;
D O 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74
中图分类号
D924.36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继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之后,两高于2013年6月和2016年12月分别颁布《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第七条内容一致,均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然而,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的认定、共同行为主体的认定、共犯的刑罚处罚等问题,都是长期以来实务中讨论的热点和难点。为此,本课题组对2013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办理的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了该类共同犯罪案件的特点、司法认定的难点、刑罚处罚的不同点,并从合理确定共同犯罪责任主体,规范共犯人员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完善刑罚处罚措施等角度提出了对策与建议,以期为办理污染环境共同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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