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法律效力再审视——以环境义务为基点

被引:4
作者
王春磊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
环境标准; 法律效力; 合规抗辩; 环境权益; 环境义务;
D O I
10.15891/j.cnki.cn62-1093/c.2016.06.023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当前学界主流话语认为,环境标准自身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范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公法和私法上具有不同的效力,"合规抗辩"不能起到阻却侵权的效力。以环境义务理论为基点重新审视环境标准法律效力问题,会发现主流话语秉承的仍是传统部门法权利本位的理念,缺乏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反思和批判,自洽性和正当性受到质疑。当下,无论是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展现出突破主流观点束缚的倾向。以环境义务为基点重构环境标准的法律效力应区别不同主体进行,重构的重点和关键在于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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