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虎故意伤害案 未予并案侦查造成一罪以数罪处理的程序救济

被引:1
作者
潘浩 [1 ]
张芸波 [2 ]
机构
[1]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关键词
故意伤害; 法院; 司法机关; 被告人; 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侦查机关; 并案侦查; 适用法律错误; 绍兴县公安局; 并案管辖; 同种类数罪; 同种数罪; 执行刑期; 朱虎; 《刑事诉讼法》; 有期徒刑;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朱虎,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对江村。2001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2年10月7日刑满释放。
引用
收藏
页码:58 / 60
页数:3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