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检查执法中常常发生将治安检查权等同于刑事搜查权的现象,受到了来自法学界和普通公众的质疑,警察对此亦感到委屈和困惑。治安检查“搜查化”的原因主要来自检查权的制度性缺陷和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对法律和制度的误解两个方面。检查权与搜查权应当有明确的界限;警察在公共领域行使检查权与在公民私人领域行使检查权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则;在公共领域进行治安检查应当以保障警察执法效率为主,适用宽松的法律控制,当警察针对私人领域行使检查权时,应当适用严格的法律控制;从尊重和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角度着眼,公安机关应重新确立住宅检查和人身检查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