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制——兼论《电子商务法》第34条之局限

被引:21
作者
王红霞
孙寒宁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电子商务平台; 单方变更合同; 格式条款; 单方变更权; 单方解除权;
D O I
10.16339/j.cnki.hdxbskb.2019.01.018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电子商务平台单方变更合同具有普遍性和频繁性。由于平台服务协议的持续性、技术性、丰富性和交叉补贴等特点,既有格式条款规制制度难以发挥效用。《电子商务法》确立了平台单方合同变更权与相对方单方合同解除权,并辅以意见征集和先期公示规则。但平台的特殊地位使相对方对其具有依赖性,导致单方解除权缺乏抑制平台滥用单方变更权的实际作用;征求意见与先期公示又缺乏真正的约束力;特殊提示义务则被实质性地抛弃。建议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法》配套制度,强化对平台变更合同的内容控制,扩大"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适用范围、细化其规范对象,明确并分类分级设置平台的特殊提示义务。
引用
收藏
页码:137 / 144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1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