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团队计酬型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

被引:4
作者
蔡勇 [1 ]
季伟 [2 ]
机构
[1]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 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七)》; 传销行为; 团队计酬; 非法经营数额; 入门费; 禁止传销条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由于立法已经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从"非法经营"中剥离出来,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型的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是否还继续存在,争议很大。由于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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