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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团队计酬型传销行为应如何定性
被引:4
作者
:
蔡勇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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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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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蔡勇
[
1
]
季伟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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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季伟
[
2
]
机构
:
[1]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
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
中国检察官
|
2010年
/ 24期
关键词
:
《刑法修正案(七)》;
传销行为;
团队计酬;
非法经营数额;
入门费;
禁止传销条例;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由于立法已经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从"非法经营"中剥离出来,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型的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是否还继续存在,争议很大。由于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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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1 / 43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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